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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示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 银监通【2005】23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工作,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回收最大化,现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加强对不良资产接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强内部控制和各项制度建设,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不良资产接收的流程和操作程序,防范不良资产接收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按照要求建立商业化收购业务审议决策机构,商业化收购业务应经审议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决策。

二、 认真做好买方尽职调查。要对不良资产的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预测风险与损失;对债权及担保权益的有效性、抵押物价值、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物权类资产的权属合法有效性、物权类资产的价值等进行认定和评估。要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资金成本和现金回收率,确保盈利。在调查中发现接收资产中有属于原剥离银行的问题要及时与原银行沟通、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记录在案。

三、 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接收不良资产,严格审查把关,不得超范围接收不良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不良资产档案资料接收工作,在接收纸质档案资料的同时,还应接收剥离资产的所有电子信息资料,确保接收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 收购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商业化原则,不得放弃法定权利、损害国家利益。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投标和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不得为了一时或局部利益,抢占市场份额违规恶性竞争,不得以商业化收购为由损害国家利益。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分账核算,商业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损失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承担。

五、 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严格的不良资产接收问责制度。对违规接收不良资产的,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责任外,还应追究上一级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 严格监督。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接收行为的监督、检查,不良资产接收结束以后,要对接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监督、检查问责制,审计情况要报银监会。

银监会将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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