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实现了快速发展。但从2014年3月我国第一只信用债违约以来,我国债券违约已呈常态化。2014年至2018年,每年新增违约金额分别为2.0亿元、71.5亿元、329.7亿元、202.2亿元、834.6亿元,2019年又新增违约359亿元,企业债券违约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对此,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债券论坛秘书长彭兴韵研究员。
《金融时报》记者:债券违约处置的关键在于处置机制的处置是否有效,违约后的债权人权利是否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当前,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特点是什么?
彭兴韵:总结过去几年里中国债券市场违约后的处置,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由于融资难易程度、盈利能力的差异,国有企业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兑付率明显高于民营企业。这反映了国有企业仍然存在明显的软预算约束,更强化了信用风险软约束。不过,通过多方自筹资金来尽力偿还债券的,大多数为民营企业。
其次,对于有担保的债券,担保机构实力较弱、诚信意识不强、发行企业关联方担保、担保文件的不规范或涉嫌伪造等,造成有担保债券在违约后出现“担而不保”的现象。据统计,在违约债券中,有担保的金额虽只有190亿元左右,但完成兑付的只有18亿元左右,兑付率不足10%,这其中,真正由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而承担偿还责任的,只有“13大宏”债由其担保方射阳城投代偿,金额为3.3亿元。第三,持有人会议制度存在会议召开条件高、持有人召集难度大、会议流于形式、决议难以执行等。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信用债发行受不同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对企业发债的条件也不一致,导致在具体实践中难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最后,在市场化比较成熟的国家,破产诉讼是一种常用的标准化债券违约处置途径。但是,在我国,与违约债券处置相关的法规制度,对违约债券处置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尚未形成比较有效的约束机制,如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同主体违规成本低等,都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只有极少的违约企业能够进入破产程序,如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等。更何况,我国违约债券进入司法诉讼的,往往久拖不决,不仅时间成本极高,而且回收率极低。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不够的。此外,在债券违约过程中还存在地方政府干预,为债权保护设置重重障碍。当然,市场化、法制化处置违约债券的经验不足,也导致了违约后的处置效率低下。
《金融时报》记者:当前,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来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彭兴韵:首先,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违约事件,积极防止风险外溢和传染。在发生违约事件后的第一时间以及处置违约债券的过程中,市场各方参与者应加强沟通和交流,协调各方力量履行偿付义务,切勿失信于市场。但是,若不是系统性的债券违约,地方政府则应尽量减少对违约债券处置的救助和干预,因为这会扭曲信用风险。
其次,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违约债券处置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尤其是债券发行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积极沟通,平衡各方利益,积极探索各方可接受的违约债券处置途径。
第三,积极引导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参与违约债券处置,提高债券处置效率。1999年以来,我国设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积累了一定的处置经验,2017年为了配合化解金融风险,又新设立了一批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不仅可以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也可积极参与违约债券处置,以提高违约债券的回收效率。市场上已经在探索这种处置方式。内蒙古博源集团的3只债券“16博源SCP002”“16博源SCP001”“12博源MTN1”在违约后,合计30亿元的债权已经全部被具有不良资产处置资质与能力的信达资产收购。
第四,完善债券违约处置的相关法规制度,强化对不同主体的约束。司法救济是在债务发生实质性违约、通过一般手段求偿未果时对债权人的最后保护机制,尤其是破产,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万不得已的措施,也是对过度举债而又无法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企业实施的必要惩戒措施。国外的经验表明,破产制度越完善、越严格的国家,信用秩序越好。但我国现有《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存在诸多弊端,破产诉讼必须达到违约事实的发生和债务人资不抵债两个要件,这有些苛刻,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尽快对此进行修订,以降低司法救济的成本、提高违约债券处置效率,使得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有法可依。并且,考虑到现行法律制度的障碍以及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破产法院,提高破产诉讼人员专业素质,确保破产诉讼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
此外,要强化对不同主体的约束,在债券违约处置时引进“过错追责制”,加大对于恶意逃废债等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和企业、机构的惩罚力度,同时完善偿债保障条款,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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